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辦理國家語言認證合格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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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補助申請:承辦人:泰安鄉公所文化觀光課 羅國天,037-941025分機406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辦理國家語言認證合格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9日安鄉觀字第1120029533號令修正 )
一、目的:泰安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獎勵本鄉民眾及員工參與各項語言能力認證,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凡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之鄉民或任職本鄉各機關單位、學校之員工。
三、補助資格: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客家委員會辦理客語能力認證、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及國家語言發展法所稱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認證且持有合
格證書者,應於合格證書證明核發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經本所審核合格者每名補助新臺幣2,000元整,同一補助事由不得重複,但取得不同方言別或腔調別之認證者,不在此限;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者,不得於其後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補助,同一
方言別或腔調別者亦同。
(二) 個人及團體報名補助規定、項目及額度:
1. 報名簡章規定免繳交報名費者不予補助;其報名簡章規定需繳交報名費者核實補助,每人最高新臺幣250元。
2. 20人以上報考,報名費依前款規定補助;餐費、車資及保險費等酌予補助。
(三) 報名費核銷時需檢據到考證明,餘依核銷相關規定辦理。
(四) 補助經費以申請順序優先補助至年度編列之預算經費用罄為止。
五、必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教育部頒發之國家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印本一份
(三) 戶籍或在職相關證明資料
(四) 領據
(五) 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六、申請程序:自核定發佈後次日起至各村辦公處或本所申請,資料經審無誤後據以撥款。
七、同一申請人,發現違反本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及第4點情形,本所追還溢領之補助款。
八、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辦理。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