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安鄉觀字第1090006298號令修正頒布之「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辦理族語認證合格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 目的:為振興族語文化,藉由族語能力認證,提升族語能力,以達到復育族語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之鄉民或任職本鄉機關、學校之員工。
- 補助資格: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教育部辦理之族語認證、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通過且持有及格證書者,於及格證書證明核發一年內提出申請。
- 補助金額:
- 每名補助新臺幣2,000元整,同一補助事由不得重複,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者,不得於其後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補助。
- 個人及團體報名補助規定、項目及額度:
(1) 19歲以下免報名費故不予補助,20歲以上報名費每人250元。
(2) 20人以上報考,補助報名費、餐費、車資及保險費。
3. 核銷時報名費需檢據到考證明,餘依核銷相關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以申請順序優先補助至年度編列之預算經費用罄為止。
- 申請書。
- 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教育部頒發之族語認證、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及格證書影印本一份。
- 戶籍相關證明資料。
- 領據。
- 存簿影本。
- 餘相關規定請詳閱「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辦理族語認證合格獎勵補助作業要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