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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0年3月31日府人考字第1000058333號函諒達。
二、凡於期限內(100年9月30日) 利用公餘時間完成必修課程者,得依實際完成課程時數-每完成2小時補休1小時之機制辦理補休(補休每年以8小時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