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

  • 發布單位:行政室

申請須知

一、獎勵對象:以竹林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以下簡稱竹林所有人)為限。

二、竹林所有人執行竹林伐採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規範申請竹林更新獎勵金:
1.竹林位於原民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
2.土地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並以竹為經營主體,且依法可執行竹林伐採作業。
3.依前點規定完成竹林伐採作業。
4.無濫墾、濫伐、擅伐之情事。
5.同一地號之土地當年度未領取本會造林獎勵金或其他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6.同一地號之土地前三年未請領竹林更新獎勵金。

三、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向竹林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土地權利人同意書或分管契約書及位置圖。
4.其它: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書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聯絡公所承辦人 陸技士,電話:037-941025分機304。